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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有序推动自动驾驶技术在出租汽车行业应用

2026-10-30 · shengxuankeji.com

上海:拟有序推动自动驾驶技术在出租汽车行业应用

近日,《上海市出租汽车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依法有序推动自动驾驶技术在出租汽车行业的安全应用。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法加强指导和服务。另外,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拓展开发应用场景,提升出租汽车服务与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的绿色低碳转型,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在出租汽车行业的创新应用。 为了加强出

近日,《上海市出租汽车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依法有序推动自动驾驶技术在出租汽车行业的安全应用。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法加强指导和服务。另外,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拓展开发应用场景,提升出租汽车服务与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的绿色低碳转型,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在出租汽车行业的创新应用。

为了加强出租汽车管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塑造规范有序、服务优质的行业形象,为社会公众提供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适配的出行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以及保障、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出租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本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本市出租汽车工作遵循统筹规划、融合发展,协同治理、强化监管,安全便民、智慧绿色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工作的领导,将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纳入本市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出租汽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相关工作。

市交通部门主管本市出租汽车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出租汽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区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数据、通信管理、国资、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相关工作。

出租汽车经营应当坚持以乘客为本,规范经营行为,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服务,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更好满足乘客多元化、个性化出行需求,不断提升乘客出行体验满意度;应当维护驾驶员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友好从业环境。

本市坚持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发展,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提质增效。

市交通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场供需状况、道路通行条件等因素,编制出租汽车总量调控方案,并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出租汽车总量调控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区域巡游出租车。区域巡游出租车数量纳入出租汽车总量调控范围。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乘客出行需求和道路通行条件,统筹布局出租汽车停车点、候客站、巡游出租车营业站、网约车专用上客区域、充电桩等服务设施。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维护出租汽车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

出租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提供行业培训、业务咨询、信息交流等服务,引导会员依法依规经营,及时反映行业意见与需求,推动提升行业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本市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拓展开发应用场景,提升出租汽车服务与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本市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的绿色低碳转型,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在出租汽车行业的创新应用。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驾驶员,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用于出租汽车营运的车辆,应当取得车辆运输证。

申请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三)取得规定数量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以下简称车辆经营权),并具有相应数量的车辆或者购置资金;

(四)具备将相关营运数据接入本市行业监管信息平台的条件;

交通部门根据出租汽车总量调控方案,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无偿配置车辆经营权。配置车辆经营权,应当综合评价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具体办法由市交通部门制定。

车辆经营权期限为八年。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六十日前向交通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规定的,交通部门应当办理延续手续。

车辆经营权不得转让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收回相应的车辆经营权:

(一)取得车辆经营权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营运,或者营运后连续停运一百八十日以上的;

(四)车辆经营权相对应的车辆被吊销车辆运输证的;

第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线上服务能力;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具有能够在本市独立开展网约车经营业务的网络服务平台;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行业监管信息平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网约车平台需要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六十日前向市交通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的驾驶经历;

(二)经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三)无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四)五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记录;

申请取得车辆运输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辆;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或者预约出租客运;

(三)车辆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有关参数、性能等要求符合市交通部门的规定;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五)依法投保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除前款规定条件外,巡游出租车还应当配备计程计价设备、顶灯和显示营运状态的标志,车身喷涂规定的颜色和标识。

从事个人网约车营运的,应当由车辆所有人申请办理车辆运输证。车辆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一个自然人只能取得一个车辆运输证。

市交通部门根据本市出租汽车总量调控方案合理确定个人网约车运力规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车辆运输证的,应当向市交通部门提出申请。市交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市交通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放相关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区域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车辆运输证的,向区交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部门依法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销手续: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安全运营。

鼓励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通过优化服务系统、完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标准等方式,提升服务品质。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企业、巡游出租车个体工商户经营规范)

(一)加强车辆维护保养,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二)保证车载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等装置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驾驶员营运服务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安全生产、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

(四)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五)不得将车辆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六)不得将车辆交给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者被处以暂停营运、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行政处罚的人员驾驶;

(七)不得与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开展出租汽车经营合作;

巡游出租车个体工商户的运营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一)对车辆、驾驶员的行政许可信息,通过本市行业监管信息平台进行核验;

(二)保证线上预约和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三)不得为未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被处以暂停营运、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行政处罚的车辆、人员,非本人驾驶的个人网约车,未依法投保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提供召车信息服务;

(四)不得与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开展出租汽车经营合作;

(六)加强对驾驶员营运服务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安全生产、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

(七)发布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等大型公共场所网约车召车信息的,将上客点定位在网约车专用上客区域;

(八)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首页显著位置设置应急报警按键等;

(九)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网约车平台按照国家规定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

在本市为网约车平台和乘客提供交易撮合服务的平台企业(以下称聚合平台),应当自开展服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交通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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